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汽车零部件先进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以下简称:研究人员)是指在实验室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成员,按照人事关系所在分为在编和非在编固定研究人员。
第二条 为打造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平台,强化实验室科研队伍建设,可持续提升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全面有效促进实验室开放交流,结合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热爱科学事业,积极承担各级科学研究和企业技术服务项目、对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第四条 积极总结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不断创新研究领域,努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
第五条 积极参加实验室各项活动,维护实验室名誉、利益和学术声誉,爱护办公环境和试验设备。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研究人员可申请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科研项目启动、重大科研项目预研、必要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学术交流。
第七条 研究人员有权利申请使用实验室专用科研人员用房和研究生用房,并可根据《汽车零部件先进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
第八条 研究人员有权利使用实验室的名义申报科技奖励及科研项目,参加各类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项目对接等科技活动。
第九条 研究人员有义务接受实验室的管理,参与实验室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实验室的发展建言献策,维护实验室的学术名誉。
第十条 研究人员有义务提供个人科研成果统计信息及支撑材料,并协助实验室有关人员完成实验室建设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人员需以实验室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申请发明专利等。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实验室每两年对研究人员进行一次学术成果量化考核,考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考核工作小组组织进行。考核项目包括:承担科研项目及经费、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科研成果、参加学术交流等,其考核指标由考核工作小组依据上级及学校对实验室的目标要求和研究人员使用资源情况等制定。
第十二条 对连续两次达不到实验室考核指标要求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情况者,将取消其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实验室对本管理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