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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先进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是保证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的利用率、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指定专人管理,或由实验室主任授权各研究室指派专人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管理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人要掌握仪器使用方法,清点仪器附备件和有关资料。

 

第三条 实验室的大中型设备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订货合同、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登记表和维护记录。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登记建档、账目管理、报废等工作由实验室财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严格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

 

第五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形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且需具备相应的上岗操作证;一般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取得仪器使用的资格证后方可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仪器管理员的监督指导。小型仪器设备实行借用制度,使用人经过简单培训后,办理借用手续自行操作使用。

 

第六条 实验操作应严格按照各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遇有仪器运转异常应立即向相关管理人员报告,不得隐瞒事故。

 

第七条 管理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运行时间等的记录,并按年度作好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统计,作好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要积极做好仪器设备的试验平台的软硬件开发工作,及时获取相关仪器技术的最新资料,以使实验室保持技术上的领先。实验员要及时把最新的仪器使用技巧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进行培训,实验室将给与奖励以鼓励技术创新。

 

第九条 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轻微事故,实验室将组织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移交学校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使用仪器设备需通过网络化得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实验方案,经有关专家和实验室主任在网上审验合格后,由管理平台自动排序,设备管理人员根据排序表确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时间,实现仪器设备的使用预约登记。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取消预约,应提前24小时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在管理平台注销此次试验;如临时安排实验,要视实验室仪器的预约情况尽量安排,保证预约者优先。

 

第十二条 使用者在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按要求关好、收好仪器,并如实准确填写使用记录,及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 凡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者,应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协助仪器设备的管理者安排处理好有关的维修事宜。

 

第十四条 凡不能认真履行实验室条例者,或故意违章操作者,实验室管理者有权停止或取消其使用实验室资源的资格。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视其认识程度,经实验室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恢复其使用资格。

 

第十五条 每一个实验开始前必须确认仪器设备的使用费,管理人员方可安排时间。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为实现师生更好的使用仪器设备,定期和设备生产商主办开设仪器设备使用的培训班,通过考核合格者,由设备生产商颁发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实验室对本管理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